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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闻】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拍了拍”您:金融消费者的这八项权益一定要了解

发布时间:2023-06-29 12:34:10 来源:天眼新闻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八项权益。

今年3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消费者八项权益,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据悉,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分别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相关资料图)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二、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益。

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益。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公正、公平交易的权益。

银行保险机构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机构义务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六、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接受金融知识教育的权益,特别是如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护等专业知识教育。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宣传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七、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受保护的权益。

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自行或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等)受保护的权益。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来源 浦发银行贵阳分行

编辑 杨凯

二审 徐忠田 张谌

三审 赵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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